(一)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框架内,拟订种植业(含果业)、畜牧业(含奶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金及资源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项目规划,提出相关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安排意见,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四)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菜田布局、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六)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的管理和监测。
(八)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与出口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农产品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十)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管,规范肉品经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舶登记。
(十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实施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物和农业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及时认定和报告疫情,并组织控制和扑灭。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十二)制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寻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区域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报告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农药、兽(渔)药、疫苗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五)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发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承担农业涉外的有关事宜。
(十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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